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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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3.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匯總計算,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計算。
4.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5.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
=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4)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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