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優惠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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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優惠
(一)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1.現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2023年調整)
企業性質 | 起始時間 | 加計扣除政策 |
制造業企業 | 2021.1.1 |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
科技型中小企業 | 2022.1.1 | |
其他企業 (不得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除外) | 2022.10.1 |
2.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工資+五險一金+外聘勞務)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自2021年開始,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3.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査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4.委托研發
受托方 | 實際研發費用 | 加計扣除基數 |
外部機構或個人(境內) | 據實扣除 | 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 |
境外機構 | 據實扣除 | 較小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PK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 |
5.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的加計扣除(2023年新增)
1.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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