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 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 股權和資產劃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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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1.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 視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全部資產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
登記注冊地轉移至境外 | |
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 | 直接變更稅務登記 |
2.企業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4.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2)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5.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3)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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