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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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車船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置新車船的稅額計算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2.被盜搶車船的稅額計算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2)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3.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4.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fā)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二)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1.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
2.代收憑證
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交強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fā)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3.拒收處理
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fā)票等,同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4.發(fā)票開具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5.其他
(1)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三)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
1.代征范圍
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委托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代征。
2.代征環(huán)節(jié)
海事管理機構受稅務機關委托,在辦理船舶登記手續(xù)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代征船舶車船稅。
3.計算方法
(1)船舶按一個年度計算車船稅。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基準稅額
(2)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船舶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4.減免管理
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和完稅憑證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對免稅和完稅船舶不代征車船稅,對減稅船舶根據減免稅證明規(guī)定的實際年應納稅額代征車船稅。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單位名稱,并將上述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5.欠稅追繳
對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代征欠繳稅款,并按規(guī)定代加收滯納金。
6.完稅憑證
海事管理機構在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管理應當遵守稅務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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