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征收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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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車船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車船稅
【知識點】車船稅征收管理
車船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即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
對于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
對于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
對于購買的船舶,以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二)納稅地點
1.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稅源管理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統一申報表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
2.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代收代征車船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征協議要求,整理相關涉稅信息,并及時共享。
3.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3)海事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4)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5)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6)其他相關部門車船涉稅信息。
(四)風險管理
1.將申報已繳納車船稅車船的排量、整備質量、載客人數、噸位、艇身長度等信息與稅源數據庫中對應的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錯征稅款風險。
2.將保險機構、代征單位申報解繳稅款與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風險。
3.將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車輛完稅信息與本地區車輛完稅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重復征稅風險等。
(五)申報繳納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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