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一般反避稅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國際避稅基本方法 | 一般反避稅管理 |
所有的成功都來自于行動,只有付諸行動,才能一步步走向成功。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法二科目考試的基礎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稅法二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一般反避稅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一般反避稅管理
一般反避稅管理
1.適用情形
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2.不適用情形
(1)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2)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3.避稅安排特征
(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4.調整方法
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5.調查
(1)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2)被調查企業認為其安排不屬于避稅安排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3)企業拒絕提供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定。
6.爭議處理
(1)被調查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救濟。
(2)被調查企業認為我國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導致國際雙重征稅或者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征稅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