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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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管轄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范圍一般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各國都是以納稅人或征稅對象與本國的主權存在著某種屬人或屬地性質的連接因素,作為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或者依據,屬人性質的連接因素就是稅收居所,屬地性質的連接因素就是所得來源地。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根據行使征稅權力的原則和稅收管轄范圍、內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又稱地域管轄權,按照屬地原則確立稅收管轄權,它根據納稅人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行使征稅權,而不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的公民或居民。
(2)居民管轄權
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稅收管轄權,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居民管轄權行使的關鍵是確定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居民管轄權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3)公民管轄權
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它是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行使征稅權。公民是指取得一國法律資格,具有一國國籍的人,不僅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企業或公司。
3.國際重復征稅
(1)稅收管轄權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2)稅收管轄權重疊的形式有:
①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②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③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①法律標準:也稱意愿標準,納稅人在某一國家內有居住主觀意愿的,即為該國居民。
②住所標準:也稱戶籍標準,納稅人凡在某一國家內擁有永久性住所或習慣性居所的,即為該國居民,該國政府對其來源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征稅。
③停留時間標準:任何個人在一國境內居住或停留達到一定時間以上,就成為該國的居民。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①注冊地標準
又稱法律標準,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據法人在何國注冊成立而定。凡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在本國成立的法人,就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或業務活動所在地是否在本國境內。
②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是指依法人在本國是否設有管理和控制中心來判定其居民身份。
③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是指凡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為該國居民公司。
④控股權標準
又稱資本控制標準。控制公司表決權的股東是哪一國的居民,就認定該公司是哪一國的法人居民,該國可以依據居民管轄權征稅。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又稱營業利潤,即企業在某個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獲取的所得。如從事農業、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產經營的所得。
經營所得來源地判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
①常設機構標準
如果非居民的經營活動是通過在本國設立的營業機構或固定場所實施,并由此獲得經營所得,則判定該筆營業所得來自于本國。
②交易地點標準
英美法系國家比較側重以交易地點來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交易地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簽約地、貨物的生產地、交付地、貨款的支付地等。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在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的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建筑工地等。
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
一是要有一個營業場所;
二是這一場所必須是固定的;
三是能夠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必須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
從事非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代理性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且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不是準備性或輔助性的,則代理人應構成被代理人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獨立的并能自主從事營業活動,則不能構成一個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可以分為利潤范圍和利潤計算兩個方面。利潤范圍的確定一般采用歸屬法和引力法;利潤的計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2)勞務所得
獨立勞務所得
①固定基地標準:是以一個跨國獨立勞動者在某一國家內是否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從事專業性勞務活動,并通過該固定基地取得所得為依據,來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一種方法或標準。
②停留期間標準:是以一個從事跨國獨立勞動者在有關納稅年度中停留在某一國家的時間連續或累計是否已達到一定的天數(一般為183天)為依據,來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一種方法或標準。
③所得支付者標準:是以某個跨國獨立勞務者取得的報酬是否由某個國家的居民或設在該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支付(或負擔)為依據,來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
非獨立勞務
①停留期間標準
即以某雇員或職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時間累計是否已超過183天為依據,確定非獨立勞務所得的來源地。如果一國居民受雇于另一國超過183天,則另一國即可認定該雇員或職員在此期間取得的報酬是來源于其境內,并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進行征稅。
②所得支付者標準
是以一國居民受雇于另一國而取得的報酬,是否由另一國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說其所得是否由設在另一國境內的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支付為依據,來確定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的來源地。
其他勞務
①各種跨國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標準確認支付董事費的公司所在國有權征稅。其所取得的董事費或其他類似報酬所得,都應確定為來源于該董事會的公司所在國,并由該所在國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②跨國從事演出、表演或參加比賽的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由活動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3)投資所得
投資所得是指投資者將其資金、財產或權利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取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
(4)不動產所得
不動產所得是指出租和使用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
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以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為判定標準,由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國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5)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銷售動產和轉讓不動產的收益。
(6)遺產繼承所得
①以不動產或有形動產為代表的,以其物質形態的存在國為遺產所在地,并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②以股票或債權為代表的,以其發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為遺產所在地,并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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