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 | 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 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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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1.基本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另有規定除外。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2.特殊規定
(1)對于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紤]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在計算收入額時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3)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①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稅收政策
納稅人 | 交易途徑 | 所得項目 | 稅收政策 |
內地個人投資者 | 滬港通深港通 | 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轉讓差價所得 | 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基金互認 | 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 ||
滬港通深港通 | 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 | ①H股: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②非H股: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 |
香港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 投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 暫免征收所得稅 | |
投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在不具備相關條件之前,暫不執行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
(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
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扣除項目(依次) | 扣除要求 |
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等 | 需提供完稅(繳費)憑證 |
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 ①需提供有效、準確憑證 ②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
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 ①每次收入≤4000元,定額減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減20% |
(三)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1.一般規定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其中,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相關費用。
轉讓債券,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一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5)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2.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稅政策
(1)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3)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1-15%)
(4)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稅政策
(1)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轉讓收入
個人住房轉讓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2)房屋原值
(3)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
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免)、印花稅(免)等稅金。
(4)合理費用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①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
②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
③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6.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所得稅政策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7.居民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規定(新增)
(1)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2)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
(4)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②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8.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者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9.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拍賣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①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拍品取得方式 | 拍品原值確定 |
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 | 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
拍賣行拍得 | 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
祖傳收藏 | 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
贈送取得 | 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
其他形式取得 | 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
②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③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2)個人財產拍賣所得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0.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政策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偶然所得的計稅方法
1.一般規定
偶然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除特殊規定外,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2.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產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人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③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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