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 |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的稅法二科目考試的基礎知識點,同學們要堅持打卡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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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以下辦法。
2.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6.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7.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總機構應按照上一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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