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精選回答
車船稅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
代收憑證: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交強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拒收處理: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且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同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發票開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其他:(1)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2)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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