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管理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生活充滿未知,只要你勇于面對挑戰。2022年稅務師考試,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基礎階段的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成功上岸!
【內容導航】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認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在申請享受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稅收待遇時,締約國居民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進行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1.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2)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3)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4)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2.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3.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條款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締約對方政府;
(2)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3)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4)申請人被第(1)至(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稅務管理
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