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減征與免征優惠 |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 加計扣除優惠 | 加速折舊的優惠 |
自我奮斗,遠比等待上天眷顧更有價值。2022年稅務師考試,希望大家能不忘初心,堅持到底,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準備了《稅法二》基礎階段知識點匯總,要記得堅持打卡哦!
【內容導航】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增補)
2.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比不低于60%。
④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⑥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監督管理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4.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后續管理及重新認定前的稅收問題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5.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