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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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采用簡易辦法須遵循“分國不分項”原則。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的兩種情況:
1.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從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取得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是指向境外所在國家政府實際繳納了具有綜合稅額(含企業所得稅)性質的款項的有效憑證。
2.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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