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國際稅收協定管理——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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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協定管理——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1.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條件的人”是指該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2.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條款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締約對方政府;
(2)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3)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4)申請人被第(1)至(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考題練習
【多選題】根據我國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條款,下列從中國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請人為“受益所有人”的有( )。(2018年)
A.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B.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C.締約對方政府
D.被締約對方非上市居民公司間接持股100%的申請人
E.被締約對方個人直接持股90%的申請人
【答案】ABC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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