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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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1.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如果我國稅法規定就一項境外所得的已納所得稅額僅作為費用從該項境外所得額中扣除,就該項所得及其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應再納入境外稅額抵免計算。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基本條件為:
(1)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在不同的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稱呼有著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3)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僅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除另有饒讓抵免或其他規定外)。
(4)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若是稅收協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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