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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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自行申報納稅的所得項目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①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②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③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⑥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⑦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報納稅期限
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②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③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④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⑤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⑥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⑦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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