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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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
開票方式 | 收入處理 |
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 | 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 |
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 | 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
(二)收入的實現規則,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一次性全額收款,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分期收款,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銀行按揭方式,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
(1)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
(2)余款于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
4.委托方式銷售
(1)支付手續費方式: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視同買斷方式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買斷價格中的較高者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買斷價格 |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的
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和基價中的較高者,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
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 | |
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 | 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 |
(4)采取包銷方式
包銷期內 | 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
包銷期滿后 | 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
考題練習
【單選題】2019年8月,某房地產公司采取基價并實行超基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假設截止當年12月31日,房地產公司、中介公司與購買方三方共簽銷售合同的成交額為5000萬元,其中房地產公司獲得基價、超基價分成額分別為4200萬元和500萬元。房地產公司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是( )萬元。(2019年)
A.4200
B.4500
C.4700
D.5000
● ● ●
【答案】D
【解析】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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