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2)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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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2)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2)
應納稅額的計算(2)
七、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一)居民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1.范圍: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稅務處理
2019.1.1-2021.12.31 | 可以選擇: (1)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原計稅方法(不考慮差額)+月度稅率表 (2)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
2022.1.1 |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沒得選擇) |
3.原計稅方法
(1)找稅率: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依據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算稅額:應納稅額=全年一次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計算商數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上述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規定執行。
【解釋】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與約束的機制,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采取按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
【注意1】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2】雙薪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當月如果既有雙薪也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否則并入當月工資。
(二)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計稅方法
1.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計稅方法
(1)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注意】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按6個月分攤,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稅。
綜合所得的稅率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計算公式為: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規定計算納稅。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補充:股份支付知識梳理
股份支付工具 | 典型舉例 |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 |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 模擬股票和現金股票增值權 |
(4)個人股票期權(不可公開交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行為 | 計稅方法 |
授權日 | 一般不征稅 |
行權前轉讓 | 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
行權日 | 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2021年前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
行權后轉讓 | 按“財產轉讓所得”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暫不征個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依法征稅 |
分配日 |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 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
2.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計稅方法(非居民個人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處已講,不重述)
(三)遠洋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遠洋船員執行如下個人所得稅政策: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四)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計稅方法
1.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2.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的金額=不含增值稅的收入×(1-20%)-展業成本-附加稅費
3.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計入當年綜合所得的金額=不含增值稅的收入×(1-20%)×(1-25%)-附加稅費
4.扣繳義務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按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五)單位低價向職工出售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2.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沒法選擇)
【注意】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規定的區別在于此項計稅方法沒得計稅方法可供選擇。
(六)外籍個人有關津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2.外籍個人符合居民條件的,可以享受的免稅優惠具體包括: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2)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
(3)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
3.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七)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
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 免征個人所得稅 |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 |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無費用扣除) |
2.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3.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月度稅率表),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征個人所得稅。
【理解方法】商數→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稅額
1.內部退養收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商數
2.商數+當月的“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余額,據以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3.應納稅額=(內部退養收入+當月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商業健康險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其中,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2.適用對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
(九)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解釋】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依照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自身情況,按照規定,在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情形 | 稅務處理 |
單位按有關規定繳費部分 | 免個稅 |
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內部分 | 暫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超標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 | 征收個稅 |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 | 個人暫不繳納個稅 |
2.繳費基數
企業年金 |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PK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取較小者 |
職業年金 | 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PK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取較小者 |
3.年金領取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
領取方式 | 稅務處理 |
按月領取 | 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
按季領取 | 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
按年領取 | 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2)一次性領取年金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 | 適用綜合所得的稅率表計稅 |
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 |
其他情形 | 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稅 |
綜合所得的稅率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月度稅率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總結:保險的個稅政策
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的四險一金 | 免稅收入 |
員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 專項扣除 |
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 免稅收入 |
員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十)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及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的所得稅政策:
1.基本政策
持股期限 | 應納稅所得額確認 |
1個月以內(含1個月) |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超過1年 | 免征 |
【注意1】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注意2】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個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征收個稅。
2.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3.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一)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稅收政策
內地投資者(個人) | ①股票和基金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通過滬港通從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
香港市場 投資者(企業和個人) | ①股票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
【注意】
企業所得稅 | 內地投資者: ①股票轉讓差價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通過滬港通、深港通從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香港投資者:同個人所得稅 |
印花稅 | 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股票按香港規定繳納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規定繳納印花稅 |
(十二)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稅收政策
1.計稅項目: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十三)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政策
1.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
【注意】對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注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①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②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④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5.股權轉讓收入雖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至親)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意】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納稅申報
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即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十四)個人收回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政策
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五)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稅政策
1.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2.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
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小計算)
【知識點回顧】企業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限售股轉讓所得=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3.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
(十六)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稅政策
所得類型 | 個稅政策 |
非原始股轉讓所得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原始股轉讓所得 | 20%的比例稅率征收 |
【解釋】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注意】限售股稅收政策不同于流通股稅收政策;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與轉讓限售股的政策相同
免個稅 | 征個稅 | |
轉讓:上市公司 | 流通股轉讓所得 | 限售股轉讓所得 |
轉讓:新三板掛牌企業 | 非原始股轉讓所得 | 原始股轉讓所得 |
(十七)個人住房轉讓的所得稅政策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2.轉讓住房,允許憑有效憑證扣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4.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征管法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
(十八)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產權的所得稅政策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贈與至親):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受贈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
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
4.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
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
(十九)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所得稅政策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個人取得拍賣收入的所得稅政策
拍賣物品 | 適用稅目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轉讓收入減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額 | 20% |
預扣預繳 | |||
2.個人將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 | 財產轉讓所得 | 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 20% |
3.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 |
【解釋1】財產原值的確定
取得途徑 | 財產原值確定 |
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 | 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
拍賣行拍得 | 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
祖傳收藏的 | 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
贈送取得 | 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
其他形式取得 | 參照以上原則確定 |
【解釋2】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3】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注意】個人拍賣財產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十一)建筑安裝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人
從事建筑安裝業并取得個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應稅項目的適用
(1)凡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實行承包經營,對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兩種情況處理:
①對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②對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總結:建筑安裝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實行承包經營 | 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 |
個體戶、個人、個體性質 | 按“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其他 | 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
(二十二)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按照“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征稅。
3.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律師事務所各類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類型 | 適用稅目 |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的所得(含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 | 工資薪金 |
支付給兼職律師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 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 |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 | 勞務報酬 |
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 | 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
【注意1】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信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案支出的費用(各省級稅務局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注意2】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新三板股票轉讓 | 原始股征、非原始股免 |
個人住房轉讓 | 收入-原值-合理稅費 |
無償受贈房屋產權 | 贈與至親不征+偶然所得+受贈稅(受贈價值扣稅費)+轉讓稅(扣除原捐贈人購置成本和稅) |
離婚析產 | 離婚過戶不征+轉讓征(比例扣原值)+家庭5年唯一免 |
拍賣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原值憑證:3%、2%(海外回流文物) |
建筑安裝 | 稅目辨析 |
律所從業人員 | 稅目辨析+收入分成(辦案費30%)+培訓費扣除 |
(二十三)企業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類型 | 性質 | 個稅政策 |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 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 |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 | 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 | 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
【解釋】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即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注意1】本政策執行范圍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注意2】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及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十四)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所得稅政策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二十五)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政策
稅目 | 財產轉讓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 | 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轉讓收入以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 |
收入實現時間 |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 |
繳納時間 | 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
(二十六)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政策
【提示】比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政策。
1.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七)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所得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核算方法一經選擇,3年內不得變更。
2.稅務處理
核算方式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 股權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 | 20% |
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 經營所得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二十八)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的所得稅政策
1.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納稅。
股權取得成本:
(1)股票(權)期權按行權價確定;
(2)限制性股票按實際出資額確定;
(3)股權獎勵為零。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適度延長納稅期限)
3.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十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的所得稅政策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4.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5.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同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個稅政策)
(2)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三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稅收政策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稅。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轉增股本 | 股份制(溢價轉:不征,盈余公積轉:征)+非上市(中小高新:5年分期、現金優先,其他代扣代繳)+上市公司(差別化) |
股權收購后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 已付代價不征,未付代價征+應稅優先 |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 5年分期,現金優先 |
創投企業、天使投資人 | 2年70%抵所得(經營所得、轉讓所得)+36個月 |
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 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經營所得 |
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 | 股權激勵(非上市:遞延、上市:延遲)+技術入股(分期或遞延) |
科技成果轉化 | 股權激勵:獲得不征+分紅征+轉讓征+高新技術(5年分期) |
現金獎勵:50%入工薪 |
(三十一)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一般規定
限額扣除 | 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
全額扣除 |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 |
2.個稅改革對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影響
扣除項目 | (1)居民個人納稅人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2)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 ||
扣除方式 | 限額扣除 | (1)在綜合所得中扣除 | 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0% |
(2)經營所得中扣除 | 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0% | ||
(3)在分類所得中扣除 | 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 | ||
全額扣除 | 符合規定的捐贈,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
3.公益捐贈支出扣除的具體規定
(1)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 | 可選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選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選擇在預扣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 |
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 預扣預繳時不扣除,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 | 按規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
【注意】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至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30%(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
(2)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規定
扣除主體 | 個體工商戶 | 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 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伙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100%),計算歸屬于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并,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 |
扣除方式 | 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 |
不得扣除 | 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
(3)分類所得中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規定
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按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但尚未解繳稅款的 | 居民個人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追補扣除申請,退還已扣稅款 |
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 | 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
居民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 | 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 |
(4)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非居民個人按規定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而未實際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4.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30%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三十二)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類別 | 情形 |
綜合所得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
經營所得 |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
分類所得 | 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
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 |
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注意】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理解方法】實質上轉讓的是中國境內的不動產,根據不動產所在國有優先征稅權原則,屬于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居民個人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得類型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綜合所得 | 境內境外合并計算 |
經營所得 | 境內境外合并計算 但如果境外虧損,不能抵減境內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該國的境外經營所得彌補虧損 |
分類所得 | 分別單獨計算 |
3.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抵免限額的計算:分國不分項,境外一個國家計算一個抵免限額。
綜合所得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綜合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綜合收入額占全部收入額的比例 【注意】是收入額,而不是收入的比例。 |
經營所得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經營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占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 |
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 該分類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
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 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
4.稅額抵免金額的確定: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PK抵免限額,取較小者
(1)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抵免限額時,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
(2)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高于抵免限額時,在限額內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5.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是在來源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不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1)在境外錯繳的稅款;
(2)按稅收協定境外不應該征收的稅款;
(3)因境外少繳遲繳產生的利息、滯納金、罰款;
(4)在境外取得的有返回或補償的所得稅款;
(5)在我國規定免稅的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款。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捐贈扣除 | 自行確定順序+綜合所得(工薪預扣或匯算扣,其他匯算扣)+經營所得(核定征不扣,查賬征預繳或匯算扣)+分類所得(先一項一次扣、可追補扣) |
境外所得 | 境外+綜合、經營合并算,分類分別算+分國不分項算抵免+多不退少補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