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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9-29 1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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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納稅兩種方式。

【解釋】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一、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

(一)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范圍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除經營所得以外所列的各個所得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

1.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2.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三)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2%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査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二、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一)應辦理申報納稅的情形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0000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0000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2.匯算清繳期限: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3.匯算清繳地點:

(1)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四)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1.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七)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享受扣除及時間安排(專項扣除處已講,不重述),其他內容(略,P284-287)

四、反避稅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2.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二)補稅及加征利息

1.稅務機關依照前述規定情形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五、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2021年調整)

(一)2020年度匯算的內容(已講,不重述)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重要)

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1.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以2020年度為例)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1.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0000元,但平時已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2.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1.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2.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3.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注意】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該項政策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五)年度匯算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20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年度匯算辦理方式

1.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2.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七)年度匯算辦理渠道

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八)資料留存

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年度匯算辦理稅務機關

1.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1.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2.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0000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注意】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2021年新增)

3.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六、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的規定

1.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

2.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總結:

高頻考點

要點

征收管理

全員全額(經營所得除外,2%)+自行申報(7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4項辦理)+2020年度匯算(3項無需辦理+2類需要辦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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