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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的計算(1)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9-28 11: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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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的計算(1)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1)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1)

應納稅額的計算(1)

一、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納稅年度的綜合收入額-基本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按現行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因此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包括預扣預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

(一)綜合收入額的確定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即綜合收入項目構成如下:

1.工資薪金:100%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二)費用扣除項目

基本費用扣除

6萬元/年

專項扣除

居民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

(三)專項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納稅人年滿3歲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滿3歲到博士)

學前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學歷教育: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標準

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扣除方式

父母可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其他規定

納稅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扣除時間

學前教育階段: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

學歷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1)中國境內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

扣除標準

(1)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扣除期不得超過48個月

(2)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扣除時間

(1)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時扣除

3.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

扣除標準

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扣除方式

可以選擇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其他規定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

扣除時間

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4.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扣除標準

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

(1)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其他規定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扣除時間

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5.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標準

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

1500/月

其他城市

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

1100/月

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

800/月

扣除方式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其他規定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時間

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

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6.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標準與老人個數無關

被贍養人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扣除標準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扣除方式

贍養人均攤或約定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

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扣除時間

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四)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計算辦法

1.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計算方法:累計預扣法

【解釋】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1)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關于累計減除費用的扣除:

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

(2)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同綜合所得的稅率表

級數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注意1】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中,除大病醫療之外,其他專項附加扣除可由納稅人選擇在預扣預繳稅款時進行扣除。納稅人在預扣預繳稅款階段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居民個人在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為前提。

【注意2】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注意3】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2.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預繳

(1)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并以此作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是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不是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

(2)預扣率:三級超額累進預扣率,不同于匯算清繳的稅率

級數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3.稿酬所得的預扣預繳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是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不是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

(2)稿酬所得的預扣率:20%的比例預扣率

【注意】不同于匯算清繳時的稅率。

(3)稿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

稿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

(1)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并以此作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是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不是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

預扣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率:20%的比例預扣率

【注意】不同于匯算清繳時的稅率。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5.預扣預繳稅款計算方法的優化(2021年新增)

(1)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解釋】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計稅公式: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3)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①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0000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0000元計算扣除。

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0000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0000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②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③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

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1.匯算清繳時,可依法扣除的捐贈,是當年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2.納稅人計算并結清本年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3.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六)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P216(四)+P220(五)】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90天

非居民

免稅


×

累計90—183天

非居民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居民

免稅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居民

1.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確定

非居民個人為非高管,工資薪金收入額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形計算: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90天

非居民

免稅

×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注意1】境內雇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

【注意2】凡境內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稅或者無營業收入未征收所得稅的,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雇主會計賬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

【注意3】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工資薪金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居民

免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5年以上

居民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90天

非居民

免稅

×

累計90—183天

非居民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居民

免稅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居民

(1)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上述“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規定計算納稅。

【總結】居民個人高管與普通員工工薪收入額確定原則一致。

(2)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①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

【總結】同短期居民的稅務處理。

4.無住所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后,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無住所居民個人在計算綜合所得收入額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其中,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優惠政策,也可以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時享受。

自2022年1月1日起,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2021年新增)

二、非居民個人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基本規定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5000元/月;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

(1)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收入×(1-20%)×稅率-速算扣除數

(2)稿酬所得應納稅額=收入×(1-20%)×70%×稅率-速算扣除數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收入×(1-20%)×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1】關于次的界定:勞務、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次的確定: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注意2】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二)具體計稅方法

1.非居民個人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當月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稅法規定的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月度稅率表(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綜合所得的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的計稅方法

數月獎金,是指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包括全年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相關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注意】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

月度稅率表(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4.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相關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三、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的計稅方法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中國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1.無住所個人適用受雇所得條款的規定

(1)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外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非高管人員為例說明如下: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90天

非居民

免稅

×

×

累計90—183天

非居民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居民

不繳

免稅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居民

不繳

不繳

(2)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所得,境內支付:繳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非高管人員為例說明如下表所示:

居住時間

納稅人性質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境內支付

境外支付

累計不超過90天

非居民

免稅

×

×

累計90—183天

非居民

不繳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居民

免稅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居民

2.無住所個人適用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

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的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或者營業利潤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無住所個人適用董事費條款的規定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適用的稅收協定未納入董事費條款,或者雖然納入董事費條款但該個人不適用董事費條款,且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享受稅收協定受雇所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待遇的,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不適用上述“非居民個人為高管,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確定”的規定,分別按照上述第1條、第2條規定執行。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按照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規定可以在境內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按照有關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結】高管人員報酬適用條款順序:

①優先適用董事費條款(不限制非居民國征稅權)

②適用稅收協定受雇所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限制非居民國征稅權)

③前述“非居民個人為高管,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確定”的規定

4.無住所個人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的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納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不納入綜合所得,在取得當月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并預扣預繳稅款。

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個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所得不納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及補退稅額。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四、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P291)

1.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先計算,再調整):

(1)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非居民→居民:匯算清繳(年終或離境前)。

(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居民→非居民:重新計算,補退稅,無滯納金。

(3)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短期非居民→長期非居民:重新計算。

2.境內雇主報告境外關聯方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系,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

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辦法(比對企業所得稅處理)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稅金-其他支出-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月預繳稅額和年終匯算清繳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預繳稅額=截至本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截至上月累計已預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匯算清繳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累計已預繳稅額

個體工商戶扣除項目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標準基本相同,以下僅列示與企業所得稅不同之處:

1.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在稅前不允許扣除。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2.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個人家庭費用。難以分清的,40%視為生產經營費用準予扣除。

3.三項經費的扣除

項目

扣除限額比例

計算基數

從業人員

業主

職工福利費

14%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工會經費

2%

職工教育經費

2.5%

4.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為從業人員繳納

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業主本人繳納

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5.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發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可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知識點回顧】企業所得稅加速折舊優惠

行業

規模

購入時間

用途

扣除方式

全部制造業

-

-

-

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全部制造業

小微

企業

-

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

≤100萬元:一次扣除;>100萬: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所有行業

-

-

專用于研發

所有行業

-

-

-

≤5000元:一次扣除

2018.1.1-2023.12.31

設備、器具

≤500萬元:一次扣除

6.個體工商戶的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7.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8.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9.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0.不得扣除項目: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他(與經營無關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準扣除的支出)。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計稅方法

1.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2.稅率

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順序如下:

(1)合伙協議約定;

(2)合伙人協商決定;

(3)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

(4)平均分配。

【注意1】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注意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扣除項目

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計算生產經營所得時,扣除項目比照個體工商戶相關規定執行。但下列項目的扣除遵循如下規定:

(1)投資者工資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生活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3)投資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稅務機關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注意】工資薪金、三項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等的扣除規定同個體工商戶相關規定,不再贅述。

5.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種:查賬征收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投資者,興辦一個企業的,比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投資者新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并且企業性質都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匯總確定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4)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第二種:核定征收(同企業所得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a.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b.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c.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注意1】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注意2】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虧損彌補

(1)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3)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7.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

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關聯交易管理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承包人按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承包人來自承包企業的工資薪金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實際承包或承租月數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1】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與個體工商戶相同。

【注意2】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后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如果納稅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經營不足12個月,應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期限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

六、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分類所得在指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無費用扣除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2.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紤]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在計算收入額時,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

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每次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2.個人出租房產扣除的費用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不含增值稅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城建稅及附加、房產稅)

【知識點回顧】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轉租)

(3)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次800元為限)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3.一般稅率為20%,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適用稅率10%。

4.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注意】出現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人不明確的情況:

(1)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

(2)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

(3)如果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總結:個人出租住房財產租賃所得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城建稅及附加

以計算的增值稅為依據

房產稅

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財產原值如何確定?

財產類別

原值的確定

有價證券

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轉讓債券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配比原則)

建筑物

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土地使用權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機器設備、車船

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一次賣出某一種類的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該種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四)偶然所得的計稅方法

偶然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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