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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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減免稅優惠
減免稅優惠
一、法定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級別)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特殊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注意】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2021年調整)
二、法定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注意】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
2.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減免稅項目
1.超國民待遇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3.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4.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對個人購買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6.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7.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型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和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實際領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9.生育婦女取得符合規定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稅。
10.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對退役士兵按照規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12.對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4.職工從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的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5.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稅收優惠。
(1)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16.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注意】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17.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的稅收優惠。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8.對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外籍雇員、官員、教練員、訓練員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臨時來華,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或認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19.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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