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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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納稅人
(一)納稅人的分類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2.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人類別 | 判定標準(住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居民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 無限納稅 (境內境外) |
非居民 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 有限納稅(境內) |
【解釋1】中國現行稅法關于“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目前還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解釋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解釋3】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解釋4】累計居住天數和工作天數的確定及用途
天數 | 確定方法 | 用途 |
居住天數 | 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 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 判斷無住所個人身份 |
工作天數 | 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 計算無住所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判斷所得來源) |
【解釋5】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個人所得的征稅問題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 √ | 免稅 | 高管交 | × |
累計90—183天 | 非居民 | √ | √ | 高管交 |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 居民 | √ | √ | √ | √ |
【注意1】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注意2】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總結】境內干活、境內使用、境內投資。
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2)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3)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總結】歸屬于境內工作天數的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3.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
(2)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前述“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總結】所得來源看歸屬,與所在何處無關。
具體計算方法為: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所屬工作期間天數
(3)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4.關于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上述所稱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5.關于稿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總結】董監高所得、稿酬所得來源看支付。
二、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預扣率)一覽表
稅率(預扣率) | 適用情況 |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預扣率) | 綜合所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非居民個人取得上述四項所得:依年度稅率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 |
三級超額累進預扣率 | 勞務報酬預扣預繳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經營所得 |
20%比例稅率(預扣率)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 |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1.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
形式 | 金額確定 |
實物 | 憑證注明價格,如果憑證注明價格明顯偏低的,采用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有價證券 | 按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 |
其他形式 | 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2.納稅期限的確定
征稅方法 | 適用情形 |
按年計征 | 經營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
按月計征 |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
按次計征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 |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3.費用扣除的方法
(1)定額和定率扣除:綜合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2)會計核算扣除: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3)無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
1.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2.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P203-204):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地震災區等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特殊事業)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特殊渠道)
記憶提示:朕(震)要(藥)送(宋)老中青紅龍(農)。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個人的下列捐贈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①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②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總結】同企業所得稅扣除原則。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5.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納稅人 | 居民/非居民:住所/居住時間+居住天數/工作天數 |
所得來源地 | 常規業務(境內)+工薪(歸屬)+董事費/稿酬(境內負擔) |
應納稅所得額 | 常規:收入-扣除(定額/定率/核算/無)+特殊:捐贈:全額/限額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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