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對象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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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對象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重點區分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關鍵在于是否有雇傭關系。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2.不征稅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特殊情形下征稅對象的確認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注意】退休工資:免稅;退休人員再任職: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承租的,駕駛員的客運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和個人所有的出租車掛靠單位,并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按(或比照)“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理解方法】關鍵看車的所有權屬于公司還是個人,屬于公司的按“工資、薪金所得” 征稅,屬于個人的按“經營所得”征稅。
(4)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將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如果是針對非雇員,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4.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5.個人按照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解釋】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由保險公司承保的一種商業養老年金保險,公眾投保該商業養老年金保險,繳納的保險費允許稅前列支,養老金積累階段免稅,領取(退休、大病等原因)養老金時再相應繳納。
二、勞務報酬所得
1.個人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潢、制圖、咨詢、講學、演出等。
【注意】包括翻譯、審稿、書畫等勞務。
關鍵詞:非雇傭關系所得。
2.董事費收入
內部董事——本單位任職受雇,“工資、薪金所得”
外部董事——不是本公司職工,“勞務報酬所得”
3.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稿酬所得
1.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1】對不以圖書、報刊出版、發表的獨立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
【注意2】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征稅問題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4.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注意】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取得的下列收入或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證個人所得稅:
(1)從事個體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所得。
(2)將自己擁有的出租車以掛靠方式運營取得的所得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注意】出租車司機所得,關鍵看車輛所有權。
(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
(4)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四業),不征個稅;不屬于原農、牧業稅征收范圍的,征稅;對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暫不征個稅。兼營四業且單獨核算的,比對上述原則處理。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稅務處理如下:
經營形式 | 是否繳納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所屬稅目 | |
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 | 不繳 企業所得稅 | 經營所得 | |
承包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 | 繳納 企業所得稅 | 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 | 工資、薪金所得 |
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 | 經營所得 |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個人取得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儲蓄存款利息均免征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解釋】量化資產,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制改制時,將企業有關資產,如地皮、廠房、設備等,劃分成股份,量化分配給職工的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注意】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
(1)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稅。
3.個人拍賣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 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稅;
(2)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下列收入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的獲獎所得。
2.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3.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
4.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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