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2)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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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2)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2)
4.利息費用
項目 | 原則 | 稅務處理 |
(1)金融企業參與+經批準的債券利息 | 無制約 |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 利率制約(防止高利貸) |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 | 利率制約+ 本金制約(防止資本弱化) |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
【解釋1】關聯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特例:
1.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2.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不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以上兩種特例下,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解釋2】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項目 | 原則 | 稅務處理 |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 | 利率制約+ 本金制約 | 向股東或關聯自然人借款:處理同關聯企業 |
利率制約 | 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1)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2)簽訂借款合同 |
(5)投資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多付利息=(股東應交-股東實繳)×利率=股東欠繳×利率
5.借款費用(包括借款、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
生產經營中發生 | 費用化 | 金融機構:據實扣除 |
非金融機構:標準利率內扣除 | ||
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12個月以上存貨 | 資本化或費用化 | 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 |
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
【注意】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2021年新增)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復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PK銷售收入×5‰(雙重限額取其低)
(1)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用“雙重限額取其低”,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2)銷售收入的“三計兩不計”原則(廣宣費同此原則)
三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兩不計: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有例外)。
(3)籌建期間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解釋1】區分收入與利得
項目 | 會計科目 | 性質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 | 主營業務收入 | 收入 |
銷售材料、包裝物收入 | 其他業務收入 | |
出租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原材料等收入(轉讓/讓渡資產使用權) | 其他業務收入 (租賃公司例外) | |
出售無形資產、固定資產收益 (轉讓資產所有權) | 資產處置損益 (意外收獲) | 利得 |
【解釋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實質是主營業務收入)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重要)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計算,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屬于會計與稅法的暫時性差異,可能出現納稅調增,也可能出現納稅調減,與職工教育經費相同。
(1)銷售收入的“三計兩不計”原則(同“業務招待費”)。
(2)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做題時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結轉的余額。
(3)注意區分廣告費支出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理解方法】廣告一般是花錢請媒體特意展出,非廣告性贊助重在贊助,不刻意展出。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5)特殊情況
①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②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影響在哪扣,不影響扣多少)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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