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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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一節 概述
概念 |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
特點 |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 (2)征稅對象是土地 (3)征稅范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
立法原則 | (1)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 (2)調節土地級差收入,鼓勵平等競爭 (3)廣集財政資金,完善地方稅體系 |
第二節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適用稅額
征稅范圍 | 城市(市區和郊區)、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提示】農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納稅人 |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
第三節 減免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
特定機構“自用的土地” |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 ①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②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提示】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 |
(3)宗教寺廟(舉行宗教儀式用地和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跡(供公共參觀游覽用地和管理辦公用地)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提示】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解釋】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免 |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
(二)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 | 免稅 |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 | 征稅 |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
(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 | 征稅 | |
(五)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 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 | 征稅 |
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 | 暫免 | |
(六)企業的綠化用地 | 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 | 征稅 |
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 | 暫免 | |
(七)鹽場、鹽礦用地 | 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 | 征稅 |
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 暫免 | |
(八)礦山企業用地 | 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運巖公路 | 免稅 |
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 | 征稅 | |
(九)電力行業 | 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 | 征稅 |
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 | ||
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 | 免稅 | |
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 | 征稅 | |
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 | 免稅 | |
(十)水利設施用地 | 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免稅 |
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 | 征稅 | |
(十一)核工業總公司 | 生活區、辦公區用地 | 征稅 |
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以外 | 免稅 | |
(十二)交通部門港口 | 港口的碼頭用地(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 | 免稅 |
(十三)民航機場用地 | 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等)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免征 | 免稅 |
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機場場內道路用地 | 征稅 | |
(十四)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 暫免 |
(十五)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用地 | 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的土地 | 免稅 |
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 | 征稅 | |
(十六)農產品有關(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用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 |
(十七)供熱收取采暖費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
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 | 免征 |
其他廠房及土地 | 征稅 |
【提示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土地使用稅
(2)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八)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釋】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
(十九)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
(二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
(二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二十二)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相關稅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二十三)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稅優惠(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土地使用稅 |
(二十四)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釋】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2020年新增) |
第四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依據 |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 (1)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調整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12×應稅月份數 【注意】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實際使用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稅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詳見第四節) | (1)次月 (2)滿1年時 |
納稅期限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納稅申報 | (1)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2)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從轉移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
納稅地點 | (1)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ㄗ灾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
壯志與毅力是事業的雙翼。只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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