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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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耕地占用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
第一節 概述
概念 | 耕地占用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 |
特點 |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 |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情形 | 納稅人 |
經批準占用耕地 | (1)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 |
(2)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實際用地人 |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應繳納耕地占用稅 |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 【解析】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2)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3)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 |
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 (1)建設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的 (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所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及其他農用地 |
【解釋1】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
園地 | 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
林地 | 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
草地 | 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 |
農田水 利用地 | 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
養殖水面 | 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
漁業水 域灘涂 | 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 |
【解釋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節 稅收優惠
免征 |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 【提示1】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經批準成立的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及技工院校 【提示2】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3】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符合農村最低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
減征 |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提示1】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2】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
減征 |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耕地占用稅 |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單位 稅額 | 地區差別幅度單位稅額 【提示1】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確定的適用稅額的50% 【提示2】占用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 |
計稅 依據 | 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面積(應稅土地面積) 【解析】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
稅額 計算 | (1)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2)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150% 【解析】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提示】耕地占用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
第五節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 |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 | 改變用途當日: (1)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 (2)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
二、納稅申報
征收機關 |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
納稅地點 | 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
繳庫期限 | 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
三、退稅管理
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 | (1)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 | 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規定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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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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