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的概念和原則、國際稅法原則、稅收管轄權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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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際稅收的概念和原則、國際稅法原則、稅收管轄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稅收的概念和原則、國際稅法原則、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的概念和原則、國際稅法原則、稅收管轄權
第一節 概述
主要內容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收定義 | 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開展跨境交易行為征稅的一系列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
國際稅收的實質 | 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 【解釋】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對同一課稅對象由誰征稅、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題 |
常見的國際稅收問題和稅收現象 | 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雙重不征稅、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合作 |
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 | 國家間對商品服務、所得、財產課稅的制度差異 |
二、國際稅收原則
國際稅收規則需要解決對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么標準征稅,國家間如何分配征稅權的問題。
1.單一課稅原則
2.受益原則
3.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單一課稅原則 | 跨境交易產生的收入只應該被課征一道稅和至少應該被課征一道稅 | |
國際稅收 中性原則 | (1)資本輸入中性(從來源國的角度): 資本輸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 (2)資本輸出中性(從居住國的角度): 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國內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 | |
受益原則 | 納稅人以從政府公共支出中獲得的利益大小為稅收負擔分配的標準 | (1)積極所得:征稅權主要給予來源國 (2)消極所得:征稅權主要給予居住國 |
【提示】跨境交易中,個人主要獲得的是投資所得,企業主要獲得的是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受益原則,居住國更關心對個人的征稅權,將對個人的征稅權分配給居住國比較合理,應將對企業的征稅權分配給來源國 | ||
【提示1】按照單一原則和受益原則,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應按照來源國的稅率征稅,且不應超過居住國的稅率 【提示2】單一課稅原則和受益原則是國際稅收問題談判的出發點,是來源國和居民國稅收管轄權分配的國際慣例 |
三、國際稅法原則
優先征稅原則 | 國際稅收關系中,確定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來源國,由來源國優先行使征稅權的一項原則 |
獨占征稅原則 | 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稅收客體排他性地劃歸某一國,由該國單獨行使征稅權力的一項原則 |
稅收分享原則 | 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些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由雙方共同征稅的一項原則 |
無差異原則 | 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實行平等對待,使兩者在征收范圍、稅率和稅收負擔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
四、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2)居民管轄權 (3)公民管轄權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的來源地的確定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3)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4)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5)財產轉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6)遺產繼承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 |
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 (1)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又稱地域管轄權) |
(2)居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采用) | |
(3)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包括個人、團體、企業、公司) |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2020年調整)
(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 ①法律標準(也稱意愿標準) ②住所標準(也稱戶籍標準):永久性住所或習慣性居所 ③停留時間標準 |
(2) 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 ①注冊地標準 ②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③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④控股權標準(又稱資本控制標準)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的來源地的確定
①常設機構標準
②交易地點標準
常設機構標準 | 構成條件: 一是有營業場所;二是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能夠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必須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從事非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
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 | a.利潤范圍(歸屬法和引力法) b.利潤計算(分配法和核定法) |
【解釋1】利潤范圍確定方法
歸屬法 (實際所得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來源于其國內的營業利潤 |
引力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同類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屬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 |
【解釋2】利潤計算方法
分配法 | 按企業總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其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所得 |
核定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課稅范圍 |
(2)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獨立勞務所得 | ①固定基地標準;②停留期間標準;③所得支付者標準 |
非獨立勞務所得 | ①停留期間標準;②所得支付者標準 |
其他勞務所得 | ①董事費 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標準確認支付董事費的公司所在國有權征稅 |
②跨國從事演出、表演或參加比賽的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 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動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所得 | 判斷標準 |
(3) 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①權利提供地標準:反映了居住國或國籍國的利益 ②權利使用地標準:代表著非居住國的利益 ③雙方分享征稅權力(國際通常標準) |
(4) 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 |
(5) 財產轉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①銷售動產收益:轉讓者的居住國征稅 ②不動產轉讓所得:不動產的坐落地國家征稅 ③轉讓或出售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或從事個人獨立勞務的固定基地財產:其所屬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征稅 ④轉讓或出售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船舶、飛機企業的居住國征稅 |
(6) 遺產繼承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①不動產或有形動產,以其物質形態的存在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②股票或債權,以其發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為遺產所在地,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
海浪的品格,就是無數次被礁石擊碎又無數閃地撲向礁石。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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