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3)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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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3)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3)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3)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六、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十九)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稅政策
1.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十)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政策
征稅范圍 | 財產轉讓所得 |
納稅人 | 股權轉讓方 |
扣繳義務人 | 受讓方 |
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解釋】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解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
應納稅 所得額 | 【解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2.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 (1)凈資產核定法 【注意】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
應納稅 所得額 | 3.股權原值的確定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5)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6)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
(二十一)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稅政策
征稅范圍 | 財產轉讓所得 |
稅率 | 20%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
應納稅所得額 |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
【解釋】 (1)個人轉讓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成本按照該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該股時實際成本及稅費計算 (2)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
(二十二)個人收回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政策
1.根據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3.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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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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