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2)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品嘗了社會的酸甜苦辣,不禁羨慕小時候無拘無束的場景。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稅法二》的考點內容吧!
【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2)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2)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六、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八)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計稅方法
征稅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計稅規則 | 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 【解釋】并入綜合所得的金額=收入額-展業成本-附加稅費=不含增值稅的收入×(1-20%)×(1-25%)-附加稅費 |
(九)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置財產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情形 | 稅目 | |
(1)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2)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其他人員 | 工資、薪金所得 |
(十)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情形 | 稅目 |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 |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2)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 | 工資、薪金所得 |
(3)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 |
(4)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 | 勞務報酬所得 |
(5)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 |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
(1)計算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律師分成收入的計稅方法
(1)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3)對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其辦案費用或其他個人費用在律師事務所報銷的,在計算其收入時不得再扣除上述規定的其收入30%以內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3.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律所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十一)建筑安裝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納稅人 | 從事建筑安裝業并取得個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
稅目 | (1)對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 (3)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4)對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十二)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的所得稅政策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3.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十三)個人取得拍賣收入所得稅政策
稅目 | (1)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納稅 |
(2)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
應納稅所得額 | 轉讓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
【解釋】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 | 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
通過拍賣行拍得的 | 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
通過祖傳收藏的 | 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
通過贈送取得的 | 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
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 | 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
【注意】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
(1)一般情況: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四)個人住房轉讓的所得稅政策
轉讓收入 | (1)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2)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
應納稅所得額 | 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
【提示】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解釋1】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解釋2】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裝修費用
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 | 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 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解釋3】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 | 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2)自建住房 | 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 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
(4)城鎮拆遷安置住房
①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
A.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B.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C.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五)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所得稅政策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十六)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產權的所得稅政策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
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
(十七)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政策
【解釋】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 | |
稅目 | 財產轉讓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 | 應納稅所得額=評估的公允價值-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 |
遞延納稅 | 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以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
優先繳稅 | (1)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2)分期繳稅期間轉讓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
(十八)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的稅收政策
1.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3.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做勤勞的小蜜蜂吧,你會品嘗到成功的喜悅。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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