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4)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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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4)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4)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4)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六、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二十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 | 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
超過1年的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1個月以內(含)的 |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 |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解釋】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十四)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
持股期限 | 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
超過1年的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1個月以內(含)的 | 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 |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解釋】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二十五)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稅收政策
投資者 | 個人所得稅 | |
內地個人投資者 | 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 (1)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稅 (2)股息紅利所得 ①H股:H股公司按20%代扣個人所得稅 ②非H股:中國結算按20%代扣個人所得稅 |
香港個人投資者 | 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 | (1)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稅 (2)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由上市公司按10%代扣所得稅 |
(二十六)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政策(2020新增)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享受該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二十七)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所得稅政策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解釋】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核算方式 | 應稅項目 | 稅率 |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 (1)股權轉讓所得 (2)股息紅利所得 | 20% |
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 經營所得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注意】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2)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3)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十八)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的所得稅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二十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股權獎勵的所得稅政策(2020新增)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科研機構是指按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茖W校)。
2.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注意】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4.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目 | 工資、薪金所得 |
計稅規則 |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2)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稅。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
稅率表 | 綜合所得稅率表 |
應納稅額 | 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5.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6.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三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稅收政策(2020新增)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務成果獎勵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 | 情形 | 個人所得稅 |
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取得獎勵 | × | |
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 | √ | |
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 | √ | |
現金獎勵 | 50% | |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 | 股權獎勵 | √ 5年分期納稅 |
(三十一)企業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政策(2020年調整)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及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 |
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 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上市的其他企業、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 | 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股份制企業 | (1)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
(三十二)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所得稅政策
1.一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 | 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 | (1)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一切都能夠老,唯有咱們年輕的心不能老;一切都能夠退,唯有咱們前進的腳步不能退。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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