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學習的本質,不在于記住哪些知識,而在于它觸發了你的思考。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稅法二》的考點內容吧!
【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第十二節 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納稅人 | 納稅地點 |
居民企業 | (1)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登記注冊地 (2)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
非居民企業 | (1)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所得有實際聯系:機構場所所在地 (2)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可以選擇由其主要的機構場所匯總繳納 (3)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無聯系所得: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
【提示】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應在匯總納稅的年度中持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2020年新增):
①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②主要機構、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按年計征,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
預繳 稅款 | 企業應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
匯算 清繳 | (1)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
(2)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 |
(1)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使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3.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匯總計算,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計算。
4.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營利。
5.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6.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四、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
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1.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1)搬遷收入=搬遷補償收入(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搬遷處置資產收入
(2)搬遷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搬遷資產處置支出
搬遷 收入 | 搬遷補償收入 | (1)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5)其他補償收入 |
搬遷處置資產收入 | 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提示】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
3.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①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②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2)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①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②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3)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①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②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4)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5)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提示】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6)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
(7)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
資產 | 稅務處理 |
(1)簡單安裝的資產 (2)不需要安裝的資產 | 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凈值按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
需要進行大修理的資產 | 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在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
土地置換的 | 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凈值+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規定年限攤銷 |
資產置換的被征用資產 | 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被征用資產的凈值+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加上補價款 |
新購置的各類資產 | 按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
五、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2.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提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清算所得-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虧損
【提示】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提示】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注意】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唯有堅強,才是真正活出去的理由。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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