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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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第五節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一、資產及資產損失的概念
資產 | 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
資產 損失 |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損失 | 稅前扣除管理 |
實際 資產 損失 | (1)企業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準予追補至該損失發生年度扣除 |
法定 資產 損失 | (1)企業應當在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在申報年度扣除 |
【提示】實際資產損失的追補確認期限
①一般情況:不得超過5年
②特殊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以延長
特殊情況指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損失、重組上市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未能扣除的損失、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形成的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資產損失 |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損失金額(凈損失) |
現金短缺 | 清查出的現金短缺-責任人賠償 |
毀損、報廢的 固定資產或存貨 | 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殘值-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 |
存款損失 | 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資產損失 | 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凈損失) |
股權 投資 | 企業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
除貸款類 債權外的 應收、預付賬款 |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他 規定 | (1)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4)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
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1.申報管理
(1)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方式 | 損失 |
清單 申報 |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
專項 申報 | (1)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 (2)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
(3)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①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②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③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4)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規定
①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②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③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清單的形式 | 正常損失(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 |
專項申報 | (1)非正常損失 (2)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 |
2.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外部 證據 |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4)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5)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6)行政機關的公文 (7)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8)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
內部 證據 |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
3.損失的確認(P48~P53)
(1)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①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③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④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⑤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⑥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2)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4)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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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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