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扣除(1)_2021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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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各項扣除(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各項扣除(1)
各項扣除(1)
三、各項扣除
原則 | 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合理性原則 | |
范圍 | 成本 | 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 |
費用 |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
稅金 | 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 | |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計入成本) | ||
損失 | (1)包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稅前可以扣除的損失為凈損失,即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 (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
(一)扣除項目及其標準(26項)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1)“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扣除項目 | 扣除標準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3.保險費
類型 | 扣除標準 |
財產保險 |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
責任保險 |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
社會保險 | (1)合規的“四險一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
商業保險 | (1)依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 (2)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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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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