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4)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要想向前走,就敢于舍棄一切,不為自己留有余地,奔著目標快走。要想通過稅務師考試,就不要想著別的,盡可能的付出最多,早日過關。
【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建筑安裝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的所得稅政策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3.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個人取得拍賣收入所得稅政策
【解釋】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注意】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
(1)一般情況: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師考試不算太難,也不是太簡單,細心、踏實、平時是你通過必須具備的品質。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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