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3)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稅務師的知識點比較細碎,每一條看起來都那么重要,不能忽視。為了盡可能多的將知識點掌握牢固,建議將考點對比著進行記憶,發現其中規律,提高效率。
【內容導航】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計稅方法
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置財產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
(1)計算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律師分成收入的計稅方法
(1)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3)對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其辦案費用或其他個人費用在律師事務所報銷的,在計算其收入時不得再扣除上述規定的其收入30%以內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3.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律所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只是想著通過稅務師考試沒什么意義,真的付出努力才是真理,沒有任何考試是不需要付出和實際行動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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