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優惠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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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八章—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優惠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稅項目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納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用地。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納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注意】除生產用地以外的生活、辦公用地和農副產品加工廠地不屬于免稅范疇。
6.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使用稅5年至10年。
(2)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3)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4)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二、特殊優惠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單位性質)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可以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搬遷企業的用地,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免稅。
6.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7.企業的綠化用地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征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
8.鹽場、鹽礦用地
(1)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10.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稅。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用地、場內外通信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核電站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
(1)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信設施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3.郵政部門的土地
(1)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土地,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坐落在上述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4.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5.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6.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7.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8.人民銀行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9.鐵路行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0.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1.交通部門的港口碼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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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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