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減免稅優惠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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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的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七章—契稅
【知識點】契稅的減免稅優惠
契稅的減免稅優惠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例如地震后購買新房)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1.售后回租及相關事項的契稅政策
(1)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2)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3)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4)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5)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6)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2.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稅申報。
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辦理完減免手續后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個人購買家庭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單方所有,改為共同所有,免征契稅。
5.已繳納契稅的購房者,權屬變更前退房的,退稅,變更后退房的,不退稅。
6.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的,免征契稅。
7.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8.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9.個人購買住房適用稅率的優惠政策
面積 | 購買住房 | 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平方米 | 1% | 1% |
>90平方米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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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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