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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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七章—契稅
【知識點】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一、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注意1】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必須掌握)
【注意2】對于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土地取得方式 | 計稅依據 |
以協議方式出讓 | 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①評估價格②土地基準地價 |
以競價方式出讓 | 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 | 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 | 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
5.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總結】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補交的按補交金額。
二、契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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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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