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精選回答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例如:
假設銷售收入為20000萬元,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則在稅前扣除48萬元。
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則只能在稅前扣除100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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