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二》預習考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四)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已經開始,考生們要在學習時要多熟悉教材內容,爭取掌握更多知識為后續階段做好準備。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知識點,供大家參考。
【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四)
借款費用
生產經營中發生 | 利息費用 | 金融機構:據實扣除 |
非金融機構:標準利率內扣除 | ||
購置、建造固、無、存貨(12月以上) | 借款費用 | 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得“直接在當期”扣除(建造期間) |
費用化的借款費用當期可以扣除 (建造之前或之后) |
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復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PK銷售收入×5‰(雙重限額取其低)
(1)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用“雙重限額取其低”,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2)銷售收入的“三計兩不計”原則(廣宣費同此原則)
三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兩不計: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有例外)
(3)籌建期間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9日-10日舉行,考生們要利用好備考時間,抓緊復習,希望大家順利通過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