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二》高頻考點: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2
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將掌握不好,理解不透徹的知識點抓緊攻克,爭取在考前學會,不要把疑問帶到考場上。目前正是備考強化階段,考生要細致學習知識點,加深理解,強化記憶。為了提高大家的考試成績,小編整理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2
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2【非常重要】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準予扣除的限度 | 超過部分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8%) | 準予結轉扣除 |
【解釋1】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臨時工屬于職工福利費的);
3.職工困難補助,幫扶基金;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解釋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核算,沒有單獨設置的,稅務機關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對其進行核定。
【解釋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解釋4】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不是全部的職工教育經費),全額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新增】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編者注: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
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舍;鍥而舍之,朽木不折;鍥而不舍,金石可鏤。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堅定信念,百折不撓,向著考取證書的目標一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