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每日攻克一考點:契稅的征收管理
2018稅務師考試基礎階段復習主要是理解知識點、并對其進行延伸,因此,考生們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東奧小編這里整理了《稅法二》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內容導航】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契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地點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繳納。
四、其他管理
1.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材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2.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3.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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