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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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稅特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
一、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
2.征稅對象是土地;
3.征稅范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第二節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適用稅額
三、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城市的征稅范圍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一般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說明】2007年1月1日起,國家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列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五、適用稅額——分級幅度稅額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四檔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每檔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審批限制)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考生不用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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