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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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無注冊資本)
2、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稅務管理(無注冊資本)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同時,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經費支出的特殊情況: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
(一)納稅義務人的范圍界定問題
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代持限售股的計算
1.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2.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三)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1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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