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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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2、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我國稅法規定對境外已納稅款實行限額扣除。抵免限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計算原則。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核心是比稅率)
【解釋】所謂“分國不分項”,指的是算抵免限額的時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國家分別計算限額。美國算美國的,香港算香港的,這是分國;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區分銷售貨物收入和財產轉讓收入等等具體的項目,這是不分項。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國內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
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的(稅前)應納稅所得額×我國法定稅率(兩個關鍵,一個是稅率的確認,一個是境外所得的確認)
(境外所得涉及的稅款,少交必補,多交當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超過限額的1.5萬當年不得抵扣,結轉到以后5個年度。
3.稅收饒讓: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4.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解釋】境外所得強調可以縱向彌補,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境外所得的橫向彌補,僅限于同一個國家內橫向彌補,不包括不同國家間的橫向補虧。
5.屬于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
(1)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稅務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2)白名單法則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稅法二預習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在學習的同時仍然要注意多做一些練習題,尤其涉及到計算的知識點,需要將計算公式靈活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