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同步練習: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
稅務師備考學習要有迎難而上的精神,不斷的調整心態,將學習保質保量的堅持到最后,輕松面對考試。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同步練習: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
【單項選擇題】
下列情形中,不能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是( )。
A.因自然災害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B.債務人被依法注銷,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2年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力償還的應收賬款
D.法院批準破產重組計劃后無法追償的應收賬款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知識點的學習不光要理解透徹,還要通過習題盡量將各種可能出現的題型一一練習,更多習題歡迎查看:稅務師同步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