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精華答疑:增值稅視同銷售
稅務師考試中,增值稅、消費稅是兩個難點,同時也是考試的高頻考點。其中,增值稅、消費稅視同銷售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內容,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增值稅、消費稅可以視同銷售呢?答案下文揭曉,請大家仔細閱讀。
增值稅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消費稅的視同銷售:
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視同銷售,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答】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看過這幾個重要的知識點答疑以后,相信大家對相關稅種視同銷售情況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稅務師備考正在如火如荼的展開中,大家要保持積極向上的心態和穩定的學習時間,這才是順利通關的保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