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一)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guī)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稅第二節(jié)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的內容。
【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標準之一: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
標準之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fā)生產權轉讓。
標準之三: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標準之一: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具體又體現以下三點:
1.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
2.土地出讓,一級市場,不征稅。
3.土地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征稅
標準之二:產權必須發(fā)生轉移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標準之三:強調房產轉移要“有償”
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不予征稅的房屋繼承和贈與: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房地產的權屬雖轉讓,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
(1)房地產的繼承。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3)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guī)定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1.出售 |
征 包括三種情況:(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fā)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產買賣 |
2.繼承、贈予 |
繼承不征(無收入) 贈予中公益性贈予、贈予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不征; 非公益性贈予,征 |
3.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征營業(y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4.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滿償還債務本息,不征; 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 |
5.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征 |
6.以房地產投資、聯營
(1)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征。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征。
(3)投資、聯營企業(yè)將投資聯營房地產再轉讓,征。
(4)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非房地產企業(yè)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7.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暫免 |
8.企業(yè)兼并轉讓房地產 |
暫免 |
9.房地產評估增值 |
不征(權屬未轉移,無收入) |
10.國家收回房地產權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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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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