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查賬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查賬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收入總額
(二)扣除項目
(三)虧損彌補
(四)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七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查賬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一)收入總額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試行)》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規定執行:
1.投資者的生計費可以扣除,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但在利潤前扣除的工資應調增利潤額。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9.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10.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的具體計算方法為: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先稅后分)
(三)虧損彌補
1.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3.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四)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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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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