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六節申報和繳納的內容。
【基礎考點】: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出資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
4.律師事務所(聘任律師)雇員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聘任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30%以內)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7.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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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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